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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行终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张小仙、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分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小仙,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饶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赣11行终7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小仙,女,汉族,1965年7月15日出生,籍贯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分局,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滨江西路20号。法定代表人祝少敏,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刘道胜,男,该局政委,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应惠民,男,该局法制大队队长,特别授权。上诉人张小仙因与被上诉人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2017)赣1102行初2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小仙,被上诉人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分局的委托代理人刘道胜、应惠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张小仙是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朝阳镇盘石村的村民。2016年12月4日中午,原告张小仙冒用其亲家蒋秋凤的身份证在上饶火车站购买K8721次列车车票前往南昌,当日晚7时,再次冒用蒋秋凤身份证在南昌火车站购买Z68次列车车票前往北京。被告信州分局接到上饶市信州区朝阳镇人民政府的报案,在对张小仙及蒋秋凤、鲍运寿行询问后对张小仙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并于2016年12月7日作出信公(治)决字〔2016〕127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张小仙于2016年12月4日,在上饶火车站冒用她亲家蒋秋凤的身份证购买火车票去北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张小仙处十日行政拘留。原告对该处罚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审理认为,居民身份证是每个公民证明自已身份的特定证件,原告认为其只是“借用”了蒋秋凤的身份证,对此,本院认为,原告用蒋秋凤的身份证购买了火车票并持其身份证和车票去往南昌及北京,此行为即为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的行为,故对原告认为自己是“借用”而不是“冒用”一说不予采纳;《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本案中原告认为其虽有借用他人居民身份证购买火车票的行为,但未干其他违法的事,对此,本院认为,此“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之行为本身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故被告对原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应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张小仙的诉讼请求。上诉人张小仙不服原审法院该行政判决,向本院上诉称,1、借用身份证购买火车票是因为用自己的身份证购买火车票会因为进京上访而被强行带回;2、不知道借用别人身份证购买火车票是违法的;3、被上诉人上饶市信州公安分局给予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过重。被上诉人上饶市信州公安分局答辩称,1、张小仙冒用他人身份证一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该案的办理符合法定程序,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证据确凿充分;2、被���诉人对张小仙的行政处罚与其上访行为并不存在关联性,该案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合法恰当。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2014年施行的《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明确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实施火车票实名购买、查验制度。实施火车票实名购买、查验制度的,旅客应当凭有效身份证件购票乘车。本案上诉人张小仙在国家实行火车票实名制情况下用蒋秋凤身份证购买了K8721次、Z68次列车车票并持该身份证和车票前往南昌及北京,该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的情形,侵犯了国家对于居民身份证的管理制度和铁路运输安全管理秩序,故被上诉人上饶市信州公安分局依照该条款的规定,对上诉人张小仙作出行政拘留10日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张小仙以其不知冒用身份证购买火车票是违法为由认为应当规避法律处罚的上诉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原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张小仙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廖 健审判员 郑晓霞审判员 余细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耀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