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8民初1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原告高星与被告张萌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星,张萌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8民初1436号原告:高星,男,199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雄县昝岗镇邢岗村。委托代理人:高立柱,河北高立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萌,女,1993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雄县昝岗镇张神堂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星与被告张萌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星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高星负担。审判员 赵润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董未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