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24执恢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井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邓家林、唐琦、杨翠芳、姜志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井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井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邓家林,唐琦,杨翠芳,姜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24执恢26号申请执行人:井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四川省井研县研城镇顺河街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24207404555X。法定代表人:王建康,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晨,男,住四川省井研县,该社职工。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尹晏军,四川武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邓家林,男,195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井研县。被执行人:唐琦,男,197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井研县。被执行人:杨翠芳,女,1958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井研县。被执行人:姜志强,男,195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井研县。本院在执行井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2015)井研民初字第79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邓家林、唐琦、杨翠芳、姜志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计至2015年8月9日止的利息为94729.16元,2015年8月10日起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400元。在执行过程中,通过银行查询,被执行人无存款信息,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房产现不宜处置。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且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 伟审 判 员 刘 江代理审判员 王小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