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802执66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荆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荆门市农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张克军、何玉艳担保责任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荆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荆门市农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张克军,何玉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802执66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荆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杜作鹏,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荆门市农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克军。被执行人张克军。被执行人何玉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荆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荆门市农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张克军、何玉艳担保责任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将其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立案已超过���个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荆裁【2016】102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邵国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高凤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