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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8民初7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苏国辉与李振远、北京金叶鑫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国辉,北京金叶鑫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8民初7294号申请人:苏国辉,男,1971年7月13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雄县。被申请人:北京金叶鑫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金存建,总经理。苏国辉诉北京金叶鑫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振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苏国辉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北京金叶鑫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密云区东门支行开立的账户(账号:×××)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通州区梨园支行开立的账户(账号:×××)内存款人民币十五万元进行财产保全。申请人苏国辉已向本院提供了人民币六万元的现金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苏国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北京金叶鑫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密云区东门支行开立的账户(账号:×××)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通州区梨园支行开立的账户(账号:×××)内存款人民币十五万元。案件申请费一千二百七十元,由申请人苏国辉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征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蒙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