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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04执恢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林萍与黄木藤、饶鹏、韶关市凯兴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204执恢44号申请执行人:林萍,女,汉族,住韶关市武江区。被执行人:黄木藤(黄万福),男,汉族,住韶关市浈江区。被执行人:饶鹏,男,汉族,住韶关市武江区。被执行人:韶关市凯兴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武江区惠民南路14栋建华大厦A梯第二层写字楼第一室。法定代表人:黄珊雅,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萍与被执行人黄木藤、饶鹏、韶关市凯兴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向房管、国土、车辆管理、银行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除被执行人已抵押给银行的房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抵押房产被其他法院查封,目前难以处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敏琼审判员  邓文武审判员  叶显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文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