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2民初29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4-19
案件名称
蒋少波与胡蒙蒙、胡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少波,胡蒙蒙,胡永,胡祥龙,胡广西,王吉利,胡祝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2民初2992号原告:蒋少波,男,198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萧县。被告:胡蒙蒙,男,198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萧县。被告:胡永,男,197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萧县。被告:胡祥龙,男,199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萧县。被告:胡广西,男,196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萧县。被告:王吉利,男,197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萧县。被告:胡祝凯,男,196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萧县。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蒋少波与被告胡蒙蒙、胡永、胡祥龙、胡广西、王吉利、胡祝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起诉后被告胡蒙蒙、胡永、胡祥龙、胡广西、王吉利、胡祝凯下落不明,在简易程序审限内不能审结,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吴长礼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吴 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