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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2民初29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4-19

案件名称

蒋少波与胡蒙蒙、胡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少波,胡蒙蒙,胡永,胡祥龙,胡广西,王吉利,胡祝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2民初2992号原告:蒋少波,男,198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萧县。被告:胡蒙蒙,男,198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萧县。被告:胡永,男,197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萧县。被告:胡祥龙,男,199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萧县。被告:胡广西,男,196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萧县。被告:王吉利,男,197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萧县。被告:胡祝凯,男,196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萧县。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蒋少波与被告胡蒙蒙、胡永、胡祥龙、胡广西、王吉利、胡祝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起诉后被告胡蒙蒙、胡永、胡祥龙、胡广西、王吉利、胡祝凯下落不明,在简易程序审限内不能审结,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吴长礼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吴 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