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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3执2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吴凤海与韩艳菊、刘忠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凤海,韩艳菊,刘忠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3执2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凤海,男,196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被执行人:韩艳菊,女,196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被执行人:刘忠军,男,1964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凤海与被执行人韩艳菊、刘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吴凤海依据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2016)内0723民初3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韩艳菊、刘忠军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56006元,案件受理费990元。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受理后,依法审查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忠军履行了10000元,余下欠款在2017年10月31日前给付10000元,在2017年12月31日前给付10000元,在2019年6月30日前全部给付完毕,询问申请执行人同意。执行费740元由被执行人刘忠军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内0723执22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贾德富审判员  孙洪清审判员  王丽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吴凤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