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5执1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曹某甲、曹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某某,曹某甲,曹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5执1426号申请执行人韩某某。被执行人曹某甲。被执行人曹某乙。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25民初3202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确定由被执行人曹某甲、曹某乙向申请执行人韩某某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7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900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曹某甲、曹某乙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到期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曹某甲、曹某乙在申请执行前已偿还20000元,当庭兑现案件款20000元及执行费950元,剩余部分于2017年10月30日前偿还15000元,于2017年12月30日前偿还15000元,申请人执行人韩某某自愿放弃对案件受理费、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追偿,案件受理费900元执行费950元由被执行人曹某甲、曹某乙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5执14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员 张世华审判员 霍彩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马骁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