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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6民初59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市图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张莉与被告祝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图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张莉,祝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初5962号原告:成都市图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金花镇七里村4组。法定代表人:张泽礼,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文乐砺,湖北鼎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莉,女,197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现居住成都市双流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文乐砺,湖北鼎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祝凤,女,198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夹江县。原告成都市图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张莉与被告祝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成都市图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张莉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撤诉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成都市图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张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86元,由成都市图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张莉负担。审判员  敖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曾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