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4民初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江伟诉邱全军民间借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伟,邱全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114民初364号原告:江伟,男,198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邱全军,男,197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原告江伟诉被告邱全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3日受理后,因被告邱全军下落不明,本院在《人民法院报》刊登公告,向其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公告期满后,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7月25日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江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邱全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其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江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邱全军归还290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邱全军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7月13日至2015年3月13日期间,被告邱全军因做工程资金周转困难,先后向原告借款290000元。被告邱全军于2015年3月13日亲笔写下一张《欠条》给原告,并承诺2015年4月底前还清,但至今为止,被告邱全军却不信守承诺,对尚欠原告的欠款分文未还。原告江伟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材料,因被告邱全军未到庭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并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7月13日,江伟通过银行汇款的方式向邱全军交付人民币184000元。2015年3月13日,邱全军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到江伟人民币29000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合同关系,双方之间的借贷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依法成立的借贷法律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原告江伟向邱全军借款人民币290000元,双方约定还款日期为2015年4月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被告邱全军未按期付款已构成违约,因此对于原告主张对方偿还的借款人民币29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邱全军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江伟偿还借款本金29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650元,公告费人民币560元,由被告邱全军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审 判 长 朱曦人民陪审员 普蕊人民陪审员 XX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姚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