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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21执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刘中华与谭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中华,谭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21执93号申请执行人刘中华,男,1968年11月6日生,汉族,株洲县人,自由职业,住株洲县。被执行人谭烽,男,1966年4月23日生,汉族,株洲市人,自由职业,住株洲市荷塘区。申请执行人刘中华与被执行人谭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执行。本院受理后,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期自动履行,被执行人未在本院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本院首查封的谭烽名下的位于株洲市荷塘区荷塘月色小区4栋403号房屋正在被株洲市天元区法院处置,申请人要求将该案移送该院执行,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晓玲审判员  吴长征审判员  喻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罗贤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