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91民初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刘洋与吴昌六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洋,吴昌六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91民初242号原告:刘洋,男。被告:吴昌六,曾用名吴昌龙,男。原告刘洋与被告吴昌六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对其撤诉申请,本院应予准许。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洋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96元,减半收取计98元,由原告刘洋负担。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欧勇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柳文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