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6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胡志明与齐桂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志明,齐桂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6569号原告:胡志明,男,汉族,1988年8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宁陵县。委托代理人楚成良,河南信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齐桂芹,女,汉族,1989年7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志明与被告齐桂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志明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志明以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志明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胡志明负担。审判员 王建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高英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