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403民初6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胡志明与齐桂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志明,齐桂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6569号原告:胡志明,男,汉族,1988年8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宁陵县。委托代理人楚成良,河南信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齐桂芹,女,汉族,1989年7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志明与被告齐桂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志明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志明以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志明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胡志明负担。审判员  王建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高英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