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7民初50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中粮悦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怀艳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中粮悦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怀艳婷,卓远地产(成都)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7民初5036号原告:成都中粮悦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周政,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婕,女,1982年1月4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系原告员工。被告:怀艳婷,女,1984年5月10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四川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卓远地产(成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周政,职务不详。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建丹,女,1991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越西县。系第三人员工。原告成都中粮悦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怀艳婷、第三人卓远地产��成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成都中粮悦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中粮悦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怀艳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097元,因原告成都中粮悦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减半收取3048.5元,由原告成都中粮悦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唐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余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