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执2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冬红与被执行人李二成、徐香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冬红,李二成,徐香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02执2545号申请执行人王冬红,女,1970年1月6日出,住驻马店市驿城区交通路。被执行人李二成,男,197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执行人徐香菊,女,197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1702民初2073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李二成、徐香菊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收益35.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王秀平审判员 王永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胡 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