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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4民初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付甫贵诉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绩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绩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甫贵,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4民初448号原告:付甫贵,男,1970年8月6日出生,黎族,住贵州省兴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志泽,安徽胡志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法定代表人:张喜胜,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明起,男,196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朝阳,男,199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阳县,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员工。原告付甫贵诉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后,原告付甫贵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甫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付甫贵负担。审判员  邵新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章 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