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25执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湖北玉柴发动机有限公司与会同县星星汽修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玉柴发动机有限公司,会同县星星汽修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25执87号申请执行人:湖北玉柴发动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穴市北川路39号。法定代表人:李汉阳,董事长。被执行人:会同县星星汽修厂,住所地湖南省会同县林城镇大石板。经营者:杨勋跃,男,1958年6月27日出生。本院在执行湖北玉柴发动机有限公司与会同县星星汽修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该案的执行标的总额为43450元,本院穷尽查询被执行人会同县星星汽修厂的银行存款、车辆等执行措施,均未能发现被执行人会同县星星汽修厂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湖北玉柴发动机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会同县星星汽修厂的财产线索,且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陶湘宁审 判 员 甄上标代理审判员 李征兵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熊卫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