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2民初9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内蒙古鑫运成市场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呼运东库街集配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蒙古呼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鑫运成市场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呼运东库街集配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建设咨询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2民初968号之一反诉原告:内蒙古呼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法定代表人:王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润英,慧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爱俊,慧聪律师事务所律师。反诉被告:内蒙古鑫运成市场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法定代表人:杨成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乌玲,内蒙古泽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反诉被告:内蒙古呼运东库街集配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法定代表人:杨玉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月婷,内蒙古秀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建设咨询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法定代表人:赵云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百文,内蒙古卓能律师事务所律师。反诉原告内蒙古呼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反诉被告内蒙古鑫运成市场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反诉被告内蒙古呼运东库街集配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反诉原告内蒙古呼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反诉被告内蒙古鑫运成市场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反诉被告内蒙古呼运东库街集配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反诉原告内蒙古呼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对反诉被告内蒙古鑫运成市场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反诉被告内蒙古呼运东库街集配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反诉原告内蒙古呼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反诉被告内蒙古鑫运成市场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反诉被告内蒙古呼运东库街集配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466元,由反诉原告内蒙古呼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自行承担。审 判 长 王菊蓉人民陪审员 王 琳人民陪审员 冯 彪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方 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