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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3财保6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张浩、张金彪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浩,张金彪,陈希萍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3财保693号申请人:张浩,男,198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申请人:张金彪,男,195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被申请人:陈希萍,女,197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洛龙区。申请人张浩、张金彪与被申请人陈希萍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张浩、张金彪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陈希萍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浩、张金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陈希萍银行存款50000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冻结申请人张浩建设银行账号62×××76担保资金20000元。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后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 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冯玲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