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26民初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杨再岑与刘世春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岑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岑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再岑,刘世春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岑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26民初439号原告:杨再岑,男,197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贵州省岑巩县人,住岑巩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秀龙,男,1954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务农,贵州省岑巩县人,住贵州省岑巩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树录,男,贵州兄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世春,男,1963年4月12日出生,侗族,个体经营者,贵州省岑巩县人,住岑巩县。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受理原告杨再岑与被告刘世春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杨再岑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再岑撤回起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他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再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43.00元,减半收取计872.00元,由原告杨再岑负担。审判员 刘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