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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1民初6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泉州市长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蒋聪勇、廖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泉州市长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蒋聪勇,廖锦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1民初6253号原告:泉州市长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刺桐路东侧国际星城12幢D8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17388049J。法定代表人:庄能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XX波,福建兴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聪勇,男,197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原住福建省惠安县崇武镇五峰村峰*****号,现住福建省惠安县。被告:廖锦,女,198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原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四鹤环城中路***号*幢***室,现住福建省惠安县。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泉州市长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蒋聪勇、廖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泉州市长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泉州市长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志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朱培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