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02执1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守峰与被执行人王鹏金钱给付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守峰,王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02执1337号申请执行人张守峰,女,汉族,1982年月6日出生,住大同市城区。被执行人王鹏,男,汉族,1981年8月7日出生,住大同市南郊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守峰与被执行人王鹏金钱给付一案中,被执行人有能力而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4000元或查封、扣押其数额相应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左建同二O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 健 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