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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民申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苗玉春与田承蕙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苗玉春,田承蕙,乔彩荣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申31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苗玉春,男,198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田承蕙,女,196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乔彩荣,女,198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再审申请人苗玉春因与被申请人田承蕙、乔彩荣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鲁01民终45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苗玉春申请再审称,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2、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3、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4、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5、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本院经审查认为,乔彩荣系通过房产中介与苗玉春签订涉案《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合同时,涉案房屋登记在苗玉春个人名下,房产证上未载有共有人,乔彩荣在签订涉案《房屋买卖合同》的过程中,已经尽到了相关注意义务,并无恶意损害他人权利的行为。田承蕙主张涉案《房屋买卖合同》存在恶意串通行为,与事实不符。无论田承蕙在一审中以苗玉春无权处分为由要求确认合同无效,还是二审以苗玉春与乔彩荣恶意串通为由确认合同无效,理由均不能成立。原审判决驳回田承蕙诉讼请求正确。苗玉春为一审被告,一审判决送达后,并未提起上诉,其在二审维持原判后又申请再审,有悖常理。苗玉春称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苗玉春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树周审判员  刘继华审判员  秦光启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孙 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