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执保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乔礼、矫元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礼,矫元本,姜淑霞,张元林,王爱芹,崔金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保333号申请人乔礼,男,汉族,住胶州市。被申请人矫元本,男,汉族,住胶州市。被申请人姜淑霞,女,汉族,住胶州市。被申请人张元林,男,汉族,住胶州市。被申请人王爱芹,女,汉族,住胶州市。被申请人崔金山,男,汉族,住胶州市。申请人乔礼与被申请人矫元本、姜淑霞、张元林、王爱芹、崔金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以(2017)鲁0281执保77号执行裁定书予以执行,查封被申请人姜淑霞名下的位于胶州市郑州东路61号甲新向阳商业广小区3号楼1单元501号(市)房产一处,查封张元林所有的位于胶州市广州北路617号郭家湾小区5号网点一处(胶私号),保全价值一共455000元。现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姜淑霞房产的查封。经审查,本院以(2017)鲁0281民初491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予以执行,并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姜淑霞名下的位于胶州市郑州东路61号甲新向阳商业广小区3号楼1单元501号(市)房产一处的查封。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李慧暖审判员 张兆全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陈 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