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4执7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崔明伦与被执行人恽仁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明伦,恽仁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04执714号申请执行人:崔明伦,男,汉族,1970年4月20日生,大连软件园荣达开发有限公司职员,住大连市沙河口区。被执行人:恽仁兴,男,汉族,1963年5月30日生,住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春江镇。申请执行人崔明伦与被执行人恽仁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的标的额为1363205元,本案于2017年3月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但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房产、车辆、证券等财产,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委托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房产进行评估拍卖。经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的债权人民币1363205元及利息未执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丽审 判 员 于晓波代理审判员 王之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高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