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民终9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卢燕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单晓燕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卢燕,单晓燕,左中右电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民终9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负责人:练亦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卢燕,女,1984年9月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单晓燕,女,1987年12月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左中右电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法定代表人:金亚锋。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保险浙江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卢燕、单晓燕、左中右电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左中右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如皋市人民法院(2016)苏0682民初9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理中,上诉人太平保险浙江分公司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经催交后,上诉人太平保险浙江分公司仍未按规定予以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太平保险浙江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倪红晏审判员 卢 丽审判员 杨 谦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徐红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