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民初150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保利重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琳、甄吉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利重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琳,甄吉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15009号原告:保利重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开园金渝大道留云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815625152。法定代表人:邹福顺,职务:董事长。被告:杨琳,男,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甄吉芳,女,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利重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杨琳、甄吉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保利重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保利重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利重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保利重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代理审判员 蒋犀勐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包程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