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2刑初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王思琪、韩明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韩某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82刑初277号公诉机关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甲,出生于吉林省榆树市,住榆树市。因本案殴打他人,于2017年2月17日被处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2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榆树市公安局看守所。辩护人李铁英,榆树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人韩某某,出生于吉林省榆树市,住榆树市。因本案殴打他人,于2017年2月17日被处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2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榆树市公安局看守所。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以榆检刑检刑诉(2017)2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韩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铁奇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甲和张某乙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告人王某甲、韩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后被告人王某甲家属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协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撤回告诉。现己审理终结。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甲因其父亲王某乙于2016年8月份将张某乙殴打后赔偿张某乙4000元钱一事不满,于2017年2月16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甲纠集被告人韩某某等人至弓棚镇张某乙开的春阳加油站,将张某乙、张某甲父子打伤。经鉴定,1、张某甲系头部外伤,L2左侧横突骨折2、系轻伤二级。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视频资料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韩某某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韩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王某甲的辩护人认为,本案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应该构成故意伤害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甲因其父亲王某乙于2016年8月份将张某乙殴打后赔偿张某乙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元心生不满。2017年2月16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甲纠集被告人韩某某等人至弓棚镇张某乙家开的春阳加油站,持水壶等工具将张某乙、张某甲父子打伤。经鉴定,张某甲系头部外伤,L2左侧横突骨折,系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家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张某乙、张某甲的经济损失人民币9万元,张某乙、张某甲对被告人王某甲、韩某某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明:(一)书证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系被害人张某甲于2017年2月16日14时05分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其与父亲被王某乙的儿子等人殴打。公安机关于2017年2月24日决定对本案立案侦查。2.到案经过及破案报告证实,2017年2月17日,公安机关将王某甲、韩某某传唤至榆树市公安局办案中心及本案的侦破情况。3.现场照片及光盘一张证实,王某甲等人寻衅滋事的案发现场的相关情况及摄像记载。4.公民户籍信息证明及榆树市公安局秀水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证实,被告人王某甲出生于1996年6月11日、被告人韩某某出生于1994年7月22日等二被告人的自然身份情况;二被告人在辖区居住期间均无前科劣迹。5.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王某甲、韩某某因本案均被处行政拘留15日,罚款人民币500元。6.赔偿和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撤诉书及询问笔录证实,被告人王某甲家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张某乙、张某甲的经济损失人民币9万元,张某乙、张某甲对被告人王某甲、韩某某表示谅解。(二)鉴定意见榆树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照片证实,张某甲系头部外伤,L2左侧横突骨折,系轻伤二级。(三)证人证言1.证人王某乙证言证实,2017年2月16日早上8点左右,我给张某乙打电话,我在电话里说想找他唠唠,就是要唠以前我们在秀水中信米业打仗的事,当时我给他拿了4000元钱,我们是因为工作的事打的仗,我是厂子的电工,张某乙是厂长,我认为这钱应该厂子出,我就打电话寻思找张某乙把前后话唠唠,找找老板看能不能出这钱。开始张某乙说回榆树,我说咱们在榆树喝点酒唠唠,我在榆树等到中午他也没回去,我就又给他打电话,他说他还没走呢,这时他儿子就把电话抢过去了,问我啥意思,然后在电话里就把我骂了,告诉让我上弓棚镇来。我儿子王某甲给我打电话,问我这事,我就告诉他张某乙儿子刚才在电话里把我骂了,我儿子说等会我过去,我当时和我儿子说你别过来了,我就在榆树新华保险公司办理贷款的事。过了能有20多分钟,我儿子开车就过来了,我就上车了,当时车上还有两个人,我不认识。我儿子要去弓棚镇找张某乙,我劝他,他不听,我怕到弓棚镇再打仗,我就跟着去了。到了弓棚镇春阳加油站,我们就进屋了,没等唠这事呢,我儿子就和张某甲打起来了,他们两个打一起了,张某乙在后面抱着我儿子的脖子,就撕巴到一起了,我就上前拉着张某乙,接着又进屋一大帮人,我也不知道哪来的,当时人太多了,屋里地方不大,也没看清谁咋打的,另外后进屋的那些人我也不认识,打完我们就走了。2.证人吴某某证言证实,2017年2月16日中午,我和我媳妇还有我朋友杨某某在榆树吃饭呢,张某甲就给我打电话说有人要来弓棚镇打他,开始我们以为开玩笑呢,后来吃完饭没啥事我们三个就开车去了。到那以后张某甲他爸和我们说年前在秀水被人打住院了,那人赔他钱了,今天打张某甲那人的儿子给张某甲他爸打电话,说是要来看看他,其实就是要打他,正好张某甲在加油站呢,他就给我们打的电话。我们到加油站半小时左右寻思他们不能来了,刚要走,就进屋前后能有十多个人,其中有一个大高个子男子就是年前打张某甲他爸那个人的儿子,就问谁是张某甲,张某甲和他爸就过来了,接着那个大个子就打张某甲,开始就是用拳头打的,接着他们一起来的人就一起全上来打他们爷俩,连踢带踹就把他们爷俩全打倒了,倒地以后他们就用脚踢,张某甲起来了和他们撕巴,那个大高个子男子顺手拿起屋里的一个铝水壶就给张某甲一下子,当时就把他脑袋打出血了,接着他又去厨房拿起一把菜刀,被他们一伙的给拦住了,把刀抢下去了,打完人他们就走了。当天进屋的有十多个人,伸手的能有五六个人,其他人拦着我和杨某某,不让我们上前,我和杨某某没有被打。我听外边加油员说这些人是开三台车来的。当天张某甲和他爸没还手,他们人太多了。张某甲脑袋被打个口子,出了不少血,他爸脑袋被打出一个包。那伙人进屋时没带家伙,都空手去的。3.证人杨某某证言证实,2017年2月16日下午一点左右,我和吴某某去张某甲的加油站溜达,当时张某甲的父亲也在加油站。我和吴某某在屋里跟张某甲说话时,从屋外来了三辆车,一辆白色逍客吉普车(×××)、一辆黑色轿车、一辆白色轿车,从三辆车上下来十来个人,进屋啥也没说就有五六个人动手开始打张某乙,张某甲去拉仗,这五六个人就把张某甲、张某乙围在中间打,当时有个高个的男的还拿水壶打张某甲了,打仗过程中还有个人去厨房拿菜刀要砍他俩来的,被他们一伙的给拦住了,把菜刀抢下去了。当时把张某甲脑袋打出血后又踹了几脚他们就跑了。当天一共进屋十来个人,动手的有五、六个人,都是用拳脚打的,其他几个人没伸手打。4.证人姜某某证言证实,当天我们站长张某甲给我打电话,问我在家没有,我说在家,因为当时不是我值班,张某甲就说让我过去一趟,说有点事,我就去了。张某甲和张某乙在那说话说有人要来打他们,张某甲还告诉我说如果有人来打他们就让我报警,我说行,然后就出去加油了。我加了两个车的油,就看见有三辆车停在加油站房前了,一个长得挺高的挺胖的人先下的车,下来一帮人就全进屋了,我当时加油没撒开手就没进屋,等我加完油这帮人也出来了,我进屋后就看见张某甲和张某乙在屋里地上躺着呢,我就打电话报警了。当时在站里的还有张某甲的几个朋友,我就知道有个叫吴某某的,还有他媳妇,另外一个人我不认识,他们当天好像是来加油站溜达。5.证人徐某某证言证实,张某甲被打那天,我和我老公吴某某还有杨某某当时正在榆树吃饭,吃完饭我老公说咱们去张某甲那溜达溜达,也没跟我说去干什么,我们就开车去了。我们到加油站后就进加油站的休息室闲唠嗑,唠了一会儿,我们和张某甲要回榆树,刚往外走,就进屋一帮人,我看见一个长的挺大、挺胖的男生打了张某甲一拳,我看这些人挺凶的,我害怕又回里面的屋子了,再没有出来。吴某某和杨某某他俩应该在中间的屋子里拉仗了的,不过拉仗的过程我没看见。等我再出来的时候这些人已经走了,前后就几分钟的时间。当天张某甲的脑袋出血了,张某乙的脑门被打出了包。我不能辨认出那天打仗的嫌疑人。我家是养大车的,我老公长年在外开大车,现在他也不在家。(四)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张某甲陈述,2017年2月16日12点左右的时候,我去加油站,王某乙给我父亲打电话,说去年和我父亲打仗,赔我爸钱心里不平衡,要找我爸,我听着他的口气就是要找我爸茬,他问我父亲在哪,我就把电话接过来并说事已经过去了,你当时干啥了的。他说我当时就是三孙子了,现在心里不平衡,我得看看你爸,我就把加油站的位置告诉对方了。到了下午两点的时候,我和我同学吴某某和他媳妇还有杨某某、加油员姜二、我父亲张某乙我们六个人在加油站,我和我同学正在屋里唠嗑呢,就来了一辆白色逍克车,下来几个人就进屋了,我就出去了,进屋那帮人有一个一米八十多高,较胖的男子(王某乙的儿子王某甲)就问,谁是张某甲,我说我就是,没说啥话,他上来就给我一拳,接着又用脚踹我,他们把我同学拦在外面上不了前,之后又过来4、5个人打我(另陈述有六、七个人打我),王某乙也用脚踢我了,他们把我打到厨房门口,王某乙的儿子又拿电水壶打我脑袋几下,把我脑袋打出个口子,后期我脑袋缝了8针,我腰椎第三节骨折,我父亲张某乙就过来拉仗,他们也打我父亲,有三、四个人打我父亲,他们用拳头打我父亲脑袋和身上,用脚踢我父亲身上和脑袋,谁打的我没看清,我父亲张某乙脑袋被打出几个包,王某乙的儿子又在我家厨房拿了把菜刀要砍我,被他们自己人拦住了,他们把我和我父亲都打倒在地上,之后他们就开车走了。2.被害人张某乙陈述,2017年2月16日早上八点左右,王某乙给我打电话问我在哪呢,说要看看我,我说我在弓棚镇道边加油站,之后王某乙儿子又给我打电话问我治病花多少钱,还说他父亲心里不平衡想看看我,我儿子张某甲就把电话接过去了,并把加油站的名字告诉了他们。到了下午两点左右,我和张某甲、我儿子同学吴某某和他媳妇、杨某某、加油员姜二一共六个人在加油站,我看见三辆车停在我家加油站房前,下来十一、二个人,直接进屋了。我就认识其中的王某乙,其中有一个较高较胖的后来听说是王某乙的儿子王某甲,王某甲就问我哪个是你儿子张某甲,我儿子当时在屋里和他两个朋友聊天,听见动静就出来了,说我就是,王某甲就骂我儿子,然后就直接打我儿子,紧接着又上来6、7个人一起打我儿子,怎么打的我记不清了,有一帮人。其他人把我挡在门口,我儿子被打倒在地上,然后他们用拳头用脚踢把我打到厨房门口,我就冲进屋里,把王某乙儿子的脖子抱住了。当时我抱着他脖子,其他的人看我上去了,就过来几个人上来把我打倒了。王某甲不知从哪里拿一个烧水壶把我儿子脑袋打出血了,还要拿菜刀砍我儿子,被他同伙抢下去了。打完后他们往出走的时候,其中的几个人还踢我两脚,特别是王某甲到我跟前踢一脚才走,之后我们就报警了。王某甲就踢了我一脚,其他有三四个人打我,他们要走的时候路过我身边的几个人还顺便踢了我几脚。我从后面搂王某甲脖子的时候用拳头打了他脑袋两下。抢菜刀那小子到现在见面我也认不出来。打仗时对方的人堵着门不让杨某某和吴某某他们上前,当天王某乙没有动手,动手的有十一二个人,有打我的还有打我儿子的。我不需要做鉴定了,我和王某乙之前的治安案件没有调解书,王某乙找的中间人去医院找我商量,我就直接同意了。(五)被告人供述和辩解1.被告人王某甲供述,2017年2月16日早上8点多的时候,我父亲王某乙给张某乙打电话说要看看张某乙,到了12点左右的时候,我父亲和张某乙说在榆树见面,我和我父亲还有韩某某就开着逍克车去的榆树,我父亲开车(车号是川AA9**)。到榆树后我父亲给张某乙打电话问在哪儿,对方在电话说你让我见你就见啊。在电话里还把我们骂了,说在弓棚镇春阳加油站,让我们去,我就给大光和李庆恒打电话,我跟他俩说弓棚镇春阳站那人骂我爸,让我们过去,你过来几个人跟我们过去,怕挨打。我父亲就开着逍克车,车里坐着我、韩某某、大光子(不知道真名),还有一辆黑色奇瑞轿车,一名叫柱子的20多岁的男子开的(不知道真名),小壮(大名好像是艾壮),他车里还坐着一男一女,叫什么名字我不知道,我不认识,女的应该是柱子对象,李庆恒自己开一辆白色驾校车,车里有几个人我不知道,我们这些车一起到的。我和我父亲、大光子还有大光子朋友先进的加油站屋里,在屋里我和张某甲说谁骂的人,张某甲说是我咋的。张某甲推我一下,我也推他一下,我说就你要拿水壶打我爹啊,我就用手打张某甲一下,我们有几个人就用拳头打张某甲,用脚踹张某甲,张某甲的父亲张某乙就过来拽我、打我,我把张某乙抡倒了,我没打张某乙,别人打没打我没看见。我先用面袋子打的张某甲,接着我在他们厨房拿起一个水壶打张某甲脑袋一下,我又在厨房拿起锅要打张某甲,被我们一起来的人抢下去了,我又拿菜刀,也被我们一起来的人给抢下去了,之后我们就开车走了。我父亲当时说要看看张某乙还是打仗的事,赔他们钱了他们还不满足,我爸心里也不平衡,因为是他先伸的手打的我爸,他还讹我们钱,觉得心里不舒服,2017年2月16日那天,我爸说他们在电话里又骂起来了,我就更生气了,就想去找他,我就让大光子找点人,到弓棚去给我摆个牌面,壮壮场面,吓吓他们,到那后没说上几句就打起来了,我就把他们打了,和我们一起去的人看我和他们打起来了,就几个人也伸手了。当天我父亲打没打对方我没注意。我们一共去了三台车,多少人我不知道,去的人都进屋了,就一个女的没下车。我们去弓棚时没带家伙。去的这些人除了韩某某,小壮、李庆恒、柱子、大光子、子浩是我找的,其他人是我让大光子找的。我还给张越打过电话,张越说他没时间,并说他给我找两个人。韩某某是我舅舅家我哥,他当时伸没伸手我没看见,我们一起进的屋。我们去春阳加油站之前,我、韩某某、壮子在保寿我朋友齐雨家了的,齐雨开车把我们三个送到榆树,到榆树新华保险公司门口找到我爸,齐雨就走了,我爸开车拉着我,壮子、韩某某就往弓棚镇走了,在半道上遇见大光子,大光子和大光子的一个朋友上我们车了,壮子和韩某某就上他们车了。当时现场人太多了,还有谁动手了我没注意。另供述,我们到弓棚镇春阳加油站,我们下车以后就都进屋了,进屋没说几句话就打起来了。我当时就问加油站里的年轻人(张某甲),我说就你要拿水壶打我爸了的,他说:是,咋的,我俩就撕巴到一起了。我就给了他一个嘴巴,他就用脚踹我,我拽着他脖领子,他爸张某乙在后边就把我脖子抱住了,打我,当时把我脖子抓破了,把我耳朵打了,我爸就上前和张某乙厮打到一起了,我就和他儿子撕巴,我用脚把张某甲踹到地上,倒地以后大光子、李庆恒还有几个人上去踹了几脚,这时我看见张某乙也在地上躺着呢,接着我到厨房拿个水壶,用水壶打张某甲脑袋一下,当时脑袋就出血了,后来我又拿起一把菜刀,被艾壮抢下去了,然后他们爷俩在地上躺着,我们就走了,就回榆树了。我们从进屋到走一共不到五分钟的时间。当时伸手的能有五六个人,就是踢几脚,我都不认识,就知道其中有大光子的,还有恒哥的,其他的连啥名都不知道。我没打张某乙,我用水壶打的张某甲脑袋,用手和脚打的张某甲身上。当时艾壮、韩某某和李庆恒伸没伸手我不知道。2.被告人韩某某供述,2017年2月16日下午14时许,我们一伙人在榆树市弓棚镇春阳加油站寻衅滋事了。我们当时一共去了三台车,有一台尼桑逍克、一台白色捷达、另一辆不知道啥车,去的人有我老姑父王某乙,我姑表弟王某甲,我朋友艾壮,其他人我都不认识,都是王某甲找的。王某甲先找的我,和我说去榆树,当时我和王某甲在他朋友齐雨家了的,王某甲又找的艾壮。然后王某甲又给他朋友打的电话,给谁打的我不知道,他在电话里和对方说给我找几个人去弓棚镇有点事,没说干啥,打完电话我们到新华保险接的他爸王某乙,当时齐雨没去,接上他爸以后,我们就开车往弓棚镇走。接到王某甲他爸以后我和艾壮就上了另一台车,车是黑色的,不知道啥车,我们车里一共四个人都是男生,我不认识,我们同时到的弓棚镇春阳加油站。另供述,当天我和艾壮坐柱子车去的,我们下车跟着大伙进去后围成一圈,我进去后看见王某甲正在打张某甲,他先用手打张某甲头部和上身,并用脚踹张某甲,张某甲被打倒后自己又起来了,我们就上去一起打张某甲,王某甲又拿水壶把张某甲脑袋打出血了,他就又倒地上了,我上前用拳头打他肩膀一下,用脚踹他腿上一脚,不知道王某甲从哪儿拿了一把菜刀,后来被艾壮抢下去了,没砍着张某甲。当时伸手的人挺多的,我也不认识,打完他们要报警我们就走了。当时我们把张某甲和他爸拉到中间了,有两个好像是张某甲的朋友被我们的人拦在外边了。我看艾壮踹张某甲一脚,别人我没看见。我当时没看见谁打张某甲的父亲了。当天我进屋后没看见张某甲和张某乙打王某甲,但之前他们打没打王某甲我不知道。后来我听王某甲说张某乙在王某甲打张某甲时,从王某甲后面抱着王某甲的脖子,把王某甲脖子都抓破了。但王某甲没和我说张某乙打他。他就说他耳朵被打伤了。上述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被告人王某甲、韩某某对证据证实其伙同他人无故持械殴打被害人的事实均无异议。经查,公诉机关针对指控提供的相关证据客观真实,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已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针对被告人王某甲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评判意见如下:关于被告人王某甲的辩护人所提本案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应该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辩护人意见。经查,被告人王某甲、韩某某因王某甲父亲王某乙曾殴打被害人张某乙赔偿医疗费用而心生不满,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纠集十余人至张某乙家在弓棚镇经营的加油站,对张某乙及其儿子张某甲持械随意进行殴打,并致张某甲轻伤,情节严重,王某甲、韩某某的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故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韩某某无故持械随意殴打被害人,并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成立。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二被告人积极参与,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鉴于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家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对二被告人的谅解,可酌情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的具体事实、情节、社会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充分考虑控辩双方的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一款(一)项、第二十五条一款、第二十六条一款、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七十二条一款、第七十三条二款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朝明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张立国代理审判员 于长娟人民陪审员 刘立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张笑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