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民申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高雅珍、天津市正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高雅珍,天津市正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民申12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高雅珍,女,195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天津市丝织十厂退休职工,住天津市西青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树行(夫妻关系),195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天津市第七棉纺厂退休职工,住天津市西青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天津市正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福安大街和平园7-702。法定代表人:董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湘云,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鹤芬,该公司职员。再审申请人高雅珍因与被申请人天津市正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1民初63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高雅珍申请再审称,一、请求撤销一审法院(2016)津0101民初6379号民事判决,二、请求判决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没有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申请人的房屋是商业用房,不在世升花园小区范围内,申请人没有享受到被申请人的服务。一审法院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支持申请人的再审申请。天津市正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交意见称,被申请人与业主委员会签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被申请人依据合同约定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物业费标准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7元,申请人名下房屋建筑面积为193.81平方米,每月应交纳物业费329.48元,申请人自2013年12月1日起至2016年9月30日期间未交纳物业费。一审法院所作出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再审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一审法院所做判决正确,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高雅珍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秀云审判员  曹津宝审判员  侯金砖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惠明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