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7506刑初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被告人金柏文、付兆远犯盗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通北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柏文,付兆远
案由
盗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通北林区基层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7506刑初12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通北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柏文,男,1972年12月出生,住黑龙江省通北林业局。因涉嫌犯盗伐林木罪,于2016年9月26日被黑龙江省通北林业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付兆远,男,1978年8月出生,住黑龙江省通北林业局。因涉嫌犯盗伐林木罪,于2016年9月26日被黑龙江省通北林业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黑龙江省通北林区人民检察院以黑通林检公诉刑诉[2017]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柏文、付兆远犯盗伐林木罪,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通北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振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柏文、付兆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被告人金柏文、付兆远为帮助各自的哥哥金某某、付某某建造晾晒白瓜子的架子,在通北林业局群力林场施业区27林班13小班透光伐区内捡拾木杆,因捡拾的木杆数量较少,于是二人用大斧和手锯砍伐了一些落叶松树,后用四轮车拉回到群力林场晾晒场内。2016年9月25日,因他人举报,金柏文、付兆远在各自家中被黑龙江省通北林业地区公安局森侦大队抓获。到案后,金柏文、付兆远如实供述了其二人盗伐林木的犯罪事实。案发后,经黑龙江省通北林业局资源林政科鉴定,金柏文、付兆远盗伐林木的立木蓄积为3.9305立方米。上述事实,被告人金柏文、付兆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作案工具大斧和手锯、书证通北林业地区公安局抓捕经过、金柏文、付兆远的户籍证明、金柏文、付兆远的供述和辩解、黑龙江省通北林业局资源林政科出具的鉴定意见、黑龙江省通北林业地区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柏文、付兆远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有林木立木蓄积3.9305立方米,数量较大,公诉机关指控其行为构成盗伐林木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系一般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相同。案发后,二被告人能积极预缴罚金,悔罪表现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二被告人均系初犯,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经社区矫正评估,对其进行社区矫正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依法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金柏文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二、被告人付兆远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三、盗伐的林木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四、作案工具大斧一把、手锯一把,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睿审 判 员 郭兆林人民陪审员 殷 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潘 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