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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05民初5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原告刘广招与被告南京市建邺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广招,南京市建邺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05民初5504号原告:刘广招,男,1965年6月12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建邺区。被告:南京市建邺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69号新城大厦南楼。法定代表人:洪彪,职务:局长。原告刘广招诉被告南京市建邺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刘广招在本院依法通知其交纳诉讼费用后,明确表示不再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广招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胡维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徐 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