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民初59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许明东与陈阿莲、石丰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5983号之一原告:许明东,男,1971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陈阿莲,女,1989年10月12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巫溪县。被告:石丰银,男,1987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溪县。原告许明东与被告陈阿莲、石丰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3日裁定转入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8月2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13元。审 判 长 邱 颖代理审判员 叶倩青人民陪审员 曹荣书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勾琼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