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21民初2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钟立学与李彦清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立学,李彦清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21民初2182号原告:钟立学,男,1974年4月14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嫩江县。被告:李彦清,男,1952年12月23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嫩江县。原告钟立学与被告李彦清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立学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钟立学撤诉。案件受理费188.00元,由原告钟立学负担。审判员 赵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