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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902执1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临海市志淼采沙船设备机械厂、舟山市晋宏疏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海市志淼采沙船设备机械厂,舟山市晋宏疏浚有限公司,胡宏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902执1226号申请执行人临海市志淼采沙船设备机械厂,住所地临海市大田下沙周村****号。法定代表人蒋志淼。被执行人舟山市晋宏疏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勾山街道东海西路2121号科技置业大厦1202,组织机构代码:556184335。法定代表人胡宏杰。被执行人胡宏杰,男,1976年4月11日出生,住舟山市定海区。申请执行人临海市志淼采沙船设备机械厂与被执行人舟山市晋宏疏浚有限公司、胡宏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04月0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总额160000元。本院于2017年04月0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传统查控等手段依法对被执行人舟山市晋宏疏浚有限公司、胡宏杰名下房产、存款、车辆、股权投资信息等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舟山市晋宏疏浚有限公司名下无财产,胡宏杰在舟山市晋宏疏浚有限公司所持有100%股权因公司已停止经营法人代表下落不明而无法对该公司进行资产评估变现。本案执行符合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规定的情形,依法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浙0902执122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杰审判员 顾纪章审判员 孙 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夏 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