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30执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龚卫东、温志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婺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婺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卫东,温志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30执123号申请执行人龚卫东,男,196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九江市人,职工,住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被执行人温志宣,男,1965年1月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人,职工。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龚卫东与被执行人温志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调查温志宣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6)赣1130民初4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毕小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危 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