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民初1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1417吴芬与徐州艾蒙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芬,徐州艾蒙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初1417号原告:吴芬,女,197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杰,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徐州艾蒙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马坡镇玻璃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张青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阿龙,江苏宁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法定代表人:马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成,江苏苏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芬诉被告徐州艾蒙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吴芬于2017年8月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吴芬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5元,减半收取563元,由原告吴芬负担。审判长 卢 山审判员 叶波平审判员 刘方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吴 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