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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02执保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瑶丽因与被申请人王堂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瑶丽,王堂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02执保546号申请人李瑶丽,女,1979年1月4日出生,住湖南省宜章县。被申请人王堂英,女,1964年6月7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申请人李瑶丽因与被申请人王堂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王堂英银行存款9735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李瑶丽提供房屋作为该案诉讼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瑶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李瑶丽名下房产;二、冻结被申请人王堂英银行存款9735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黄建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贺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