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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06执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铜陵市肆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铜陵伟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陵市肆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铜陵伟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06执173号申请执行人:铜陵市肆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经济开发区栖凤路3636号(研发中心屋面层),组织机构代码55455818-8。法定代表人:孔华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飞,安徽华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铜陵伟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钟鸣镇,组织机构代码79356342-7。法定代表人:万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铜陵市肆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铜陵伟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48739.8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经查询,被执行人铜陵伟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其名下房产、车辆暂不具备处置,故其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松华审判员  高建国审判员  李 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钱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