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4民初1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任强与胡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强,胡东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724民初1320号原告:任强,男,199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绵阳市安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惠铭,男,1968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绵阳市安州区。被告:胡东,男,197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绵阳市安州区。原告任强与被告胡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任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东经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终结审理。原告任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资7000元整;2、本案诉讼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4月1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欠条上载明:由今在广元市清溪镇2017年2月15日-17年4月12日欠任强人工(工资)7000元整,柒仟元整,以此证明。现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均不予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4月1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欠条上载明:由今在广元市清溪镇2017年2月15日-17年4月12日欠任强人工(工资)7000元整,柒仟元整,以此证明。后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工资7000元。以上事实有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欠条及庭审笔录加以佐证。本院认为,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合法有效,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工资7000元,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胡东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任强支付工资7,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胡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付传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杨雨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