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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03刑初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被告人谢某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703刑初189号公诉机关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某,男,32岁,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鼎城区郭家铺街道办事处;2010年9月21日因寻衅滋事被常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2012年9月6日因吸毒被鼎城区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2017年6月12日被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6月24日被鼎城区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鼎城区看守所。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常鼎检刑检刑诉(2017)1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光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19日至6月11日期间,被告人谢某因被害人王某某之前找其催要借款,没有给其面子,先后三次邀集社会闲散人员到王某某开设的茶馆内进行扰乱滋事、强拿硬要。具体事实如下:1、2017年1月19日,被告人谢某邀集多名社会闲散人员,到王某某与肖某某开设在鼎城区郭家铺街道孔家溶社区16组肖某某家的茶馆闹事,当场砸坏麻将桌一张,并威胁王某某不准其开设茶馆。事后敲诈王某某与肖某某1500元钱。2、2017年5月10日左右,被告人谢某邀集几名社会闲散人员来到王某某、钟某某和陈某甲合伙开设在鼎城区郭家铺街道孔家溶社区商贸城的茶馆滋事,把牌弄散,向茶馆老板索要钱财,茶馆老板迫于无奈,当场向谢某给付1500元钱。3、2017年6月11日17时许,被告人谢某再次来到王某某、钟某某和陈某甲合伙开设的茶馆,开口向王某某索要5000元钱。遭到王某某拒绝后,谢某就将茶馆的铁门用脚踢坏并将在茶馆里打牌的群众驱散。群众报警后,谢某被处警的民警传唤到鼎城区公安局郭家铺派出所。被告人谢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证人陈某甲,肖某某、钟某某、刘某甲的证言,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郭家铺派出所出具的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第153号现场检测报告书、前科资料、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某无视国家法纪、逞强斗狠,多次强拿硬要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建议法院对被告人谢某判处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因无视国家法纪、逞强斗狠,多次强拿硬要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提交的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三)项、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即自2017年6月12日起至2018年2月11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通过本院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鲁爱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何 易附判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