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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4民初2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华春艇与庄桂霞、张庆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春艇,庄桂霞,张庆浩,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4民初2321号原告华春艇,男,1975年4月17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即墨市。被告庄桂霞。被告张庆浩。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泉岭路8号中商国际大厦3楼。负责人贾斐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方太亭,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刘美娜,该公司员工。原告华春艇与被告庄桂霞、被告张庆浩、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邮寄送达被退回,原告无法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且经本院查证后也不能确定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因此本案应当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华春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1份,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宋士海人民陪审员  矫环环人民陪审员  李建根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江 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