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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2执9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德支行与广德县灌篮之星运动鞋服专营店、仲芳志、冯丽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德支行,广德县灌篮之星运动鞋服专营店,仲芳志,冯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2执988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德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万桂山南路9号(金鑫世贸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25830032548L。负责人宁松,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广德县灌篮之星运动鞋服专营店,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柏垫镇凤桥街道,组织机构代码L5069270-6。经营者仲芳志,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仲芳志,男,197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冯丽华,女,197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申请执行人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德支行与被执行人广德县灌篮之星运动鞋服专营店、仲芳志、冯丽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7)皖1822民初4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7月28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或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1384726.06元款项或查封、扣押其同等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利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被执行人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费修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