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04执1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周志宝与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志宝,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804执1474号申请人周志宝。被执行人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周志宝与被执行人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书,因被执行人已经答应自动付款,申请人申请撤回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804执147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斌审判员 杨 剑审判员 徐燕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武国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