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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刑更26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罪犯吴焕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焕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刑更2698号罪犯吴焕,男,苗族,1970年10月16日生,小学文化,贵州省黄平县人,现在安徽省庐江监狱服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2日作出(2005)滁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焕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三万元,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吴焕不服,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月9日作出(2006)皖刑终字第003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10日裁定,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安徽省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2日裁定,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十七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本院于2014年7月8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吴焕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7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吴焕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吴焕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7年4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另查明,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计分考核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吴焕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该犯财产刑性判项未履行,且未提供能够证实其无履行能力的证据,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焕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11月10日起至2024年5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洪 琳审判员 姚本茹审判员 吴 陶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葛 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