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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1民初3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王永发与陈永荣、袁清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发,陈永荣,袁清海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1民初3391号原告:王永发,男,195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被告:陈永荣,男,1980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被告:袁清海,男,197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原告王永发诉被告陈永荣、袁清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后,原告王永发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永发申请撤诉,未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发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已减半收取),因本案双方当事人和解,原告王永发向本院申请撤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本院决定予以免交。审判员  刘昌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杨福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