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5民初2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新疆西北三鹰商贸有限公司与商永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西北三鹰商贸有限公司,商永会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5民初2392号原告:新疆西北三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河滩北路194号。法定代表人:宋福明,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霍云霞,新疆联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商永会,男,197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原告新疆西北三鹰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商永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新疆西北三鹰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疆西北三鹰商贸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新疆西北三鹰商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新疆西北三鹰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熠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魏亚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