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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7民初1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胡九献与张跑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九献,张跑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327民初1991号原告:胡九献,男,汉族,1950年11月26日生,住河南省宜阳县。被告:张跑子,男,汉族,1944年4月17日生,住河南省宜阳县。原告胡九献诉被告张跑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国强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九献、被告张跑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九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10000元及利息60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5日被告借原告10000元,约定期限一年,利息600元。到期后,原告多次讨要未果。被告张跑子辩称:借10000元及年利息600元属实,欠条是被告出具的,但现在没有偿还能力。本院认为:被告张跑子借原告10000元,约定年利息为600元,有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欠条为证,被告张跑子对该事实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0000元及利息6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跑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胡九献本金10000元及利息600元。如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3元,由被告张跑子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国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运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