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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05执19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谢普社、铜陵七星时代建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普社,铜陵七星时代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05执1905号申请人:谢普社,男,1975年10月20日出生,41岁,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被执行人:铜陵七星时代建材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联盟服务中心综合楼五层,法定代表人: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普社与被执行人铜陵七星时代建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铜陵七星时代建材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执行人铜陵七星时代建材有限公司价值11040.00元的财产,期限为1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汪英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徐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