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21民初4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杨锦程与陈丽琼、刘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锦程,陈丽琼,刘国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1民初4313号原告杨锦程,男,198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沅江市。委托代理人刘青,湖南森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丽琼,女,198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被告刘国强,女,1973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沅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锦程与被告陈丽琼、刘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锦程以正与两被告协商为由,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锦程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锦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616元,减半收取2308元,由原告杨锦程负担。审判员 肖红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胡 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